加拿大的难民体制是为那些目前在加拿大境内的或正在入境加拿大的人士,具有被迫害恐惧(fear of persecution)的人士 或离开加拿大返国会使其处于危险之中(in danger)的人士提供的法律保护或庇护措施。
一般,难民申请将被境内移民部办公室或海关入境官员初步审核,看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再决定是否可将申请案例引荐给加拿大难民保护局/加拿大移民和难民署 RPD/IRB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RPD/IRB是加拿大联邦移民部指定的独立机构,通过庭审,详细认证难民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事实和法理,确认是否构成真正难民。
加拿大难民分为两类:公约难民(Convention Refugees)和 受保护人士类别 (Protected Person)。
公约难民(Convention Refugees)类别
离开自己的祖国或居住国,因下列被迫害恐惧(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情况无法返回该国:
受保护人士类别 (Protected Person)
难民申请人如果回国,可能会面临下列风险:
申请难民要在难民申请表格和材料里清晰说明下列信息:
下列情况的难民申请人不符合难民申请资格,其难民申请将不会被引荐到RPD/IRB审理:
美国和加拿大签署过【安全第三国协议】。该协议指明难民申请人须在到达双方任何一国后,应优先在到达国首先申请难民保护。不得再转往对方国家申请难民。也就是说从美国陆路 (除非用其他手段入境)入关加拿大是不允许提出难民申请。
除非难民申请人具有下列特殊情形:
申请人证明在加拿大有亲属/家庭成员 (Family Member Exceptions)
- 亲属包括: spouse,legal guardian,child,father or mother,sister or brother,grandfather or grandmother,grandchild,uncle or aunt,nephew or niece,common-law partner,same-sex spouse),且该亲属是18+ 年龄,有加拿大身份( Canandian/PR/Protected Person, 难民申请in IRB process,in H&C process, 有效WP/SP, 18岁+)
申请人是无父母陪伴的未婚未成年儿童 (Unaccompanied Minors Exception)
- 父母不在美国加拿大
难民申请人拥有加拿大身份证明文件 ( Document Holder Exceptions )
- 申请人有加拿大合法身份:有效Visa, 有效学签/工签 (SP/ WP), 加拿大旅游文件 (Canada Travel Docs),护照有有效美国签证(但加拿大免签)
申请人的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Exceptions )
- 如:在美国或第三国可能面临死刑判决